各有关课题责任单位:
为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加强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临床评价技术平台建设课题管理,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新药专项示范性药物临床评价技术平台建设课题工作要求》(详见附件)。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课题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上报出台的政策措施,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鼓励其他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落实本工作要求,积极承担新药专项品种类课题的临床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方式:韩帅玮琦,010-68792243;柴慧婷,010-68792241;[email protected]。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